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滕州市中心人民醫院
病案復印規定
根據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》(衛醫發[2013]31號)中第十七至二十條、第二十三條規定:
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,并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:
(一)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;
(二)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。
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(兼)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。受理申請時,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,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。
(一)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,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;
(二)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,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,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;
(三)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,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,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;
(四)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,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,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,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。
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(急)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、醫囑單、住院志(入院記錄)、手術同意書、麻醉同意書、麻醉記錄、手術記錄、病重(病危)患者護理記錄、出院記錄、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、特殊檢查(特殊治療)同意書、病理報告、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、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。
第二十條 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、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,因辦理案件、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、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,提出審核、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,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,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:
(一)該行政機關、司法機關、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;
(二)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;
(三)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(需與該行政機關、司法機關、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)。
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,提出審核、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,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、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復制病歷資料,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。
注:病歷復印收費標準為每頁(含A4、B5紙)0.2元。
病歷自助打印須知
一、 適用范圍
1、自助打印范圍:2019年至今出院病歷,且患者住院當時為成年人。
2、人工窗口辦理:死亡病歷、未成年人病歷或其他無法辦理的情況請前往人工窗口辦理。
二、 攜帶證件
攜帶患者及代理人二代身份證,患者身份證號碼應于病歷首頁一致。
三、 溫馨提示
1、如果是代理人辦理復印,請先刷代理人身份證件并人臉識別。
2、請按照語音提示,進行操作。
3、打印病歷及小票時請勿觸碰或拉拽紙張,以免造成機器故障。
4、病歷打印50頁時自助機會暫停10秒鐘,請按語音提示拿走病歷,自助機會繼續打印。
注:自助機在門診樓一樓大廳東側,病歷復印處向西5米;
24小時均可使用。